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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经济的历史演进
发布时间:2013-11-25 9:51:28

文章来自:统战理论网 作者:邹进文

   摘要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50多年来,民营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之”字型发展道路:1949年后,中国所有制结构由建国前的混合所有制日益朝着建立单一的公有制方向演进。经过1956年大规模公私合营后,私营经济在中国消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经济开始由单一的公有制逐渐向多种所有制演进,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社会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工业化的进程来看,无论是先前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工业化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垄断市场竞争阶段后进国家(如德国、日本),还是以跨国公司为特征的垄断市场竞争阶段进入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等亚洲“四小龙”),尽管政府在工业化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政府除提供公共品、为私人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外,甚至还提供部分重工业产品,在资金、产业发展方向上给私营经济予以支持和引导。但无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作用大小如何,私人经济始终是工业化的主力。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则另辟蹊径,如前苏联、中国、越南等国步入工业化的进程都经历了一个消除私营经济的急剧的制度变迁阶段。这些国家通过若干年的实践都先后逐渐容许、扶持、鼓励私人经济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50多年来,民营经济(本文中,民营经济指产权归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十分曲折的历程。总结其经验教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营经济从有限发展到走向几乎绝迹时期(1949—1978年)
   1949年以前的中国经济,是以私有经济为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民营经济采取的政策是允许其存在,并鼓励其发展。1949年9月通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持其发展”。不过在实践中,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政策常常出现摇摆。建国初期,由于“抗美援朝”战争的影响,国家不仅没有干预私营经济的活动,而且还为私人企业提供了大批加工定单,从而私营经济一度出现短期繁荣,1951年私营工业总产值比1950年增长39%,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较1950年提高0.3%。但好景不长,从1952年开始,国家展开了一场打击“不法资本家”的“五反”运动,造成私营经济萎缩,大批歇业。到1952年底国有经济较上年增长7%,而私营经济却下降7.6%。私营工业经济产值在全国工业产值中所占的比例,从1949年的63%急剧下降到1952年的39%。从此,中国所有制结构由建国前的混合所有制日益朝着建立单一的公有制方向演进。
   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对民营经济作出了比《共同纲领》限制更为严格的规定。这部宪法按所有制将经济成分划分为四种: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取消了“私营经济”概念。宪法对个体劳动者采用“指导”和“帮助”的政策,但最终要“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则“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尽管如此,民营经济尚有其合法地位和有限的生存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发展。
   1954年宪法颁布后,中国掀起了农业合作化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1956年,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在中国消失。虽然宪法关于“个体劳动者”和“资本家”所有制经济的规定没有废止,但随着中国私营经济的消亡,宪法的有关规定已形同虚设、毫无作用。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个体私营经济被视为资本主义而列为被消灭的对象,自然就没有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1975年宪法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1978年宪法沿袭了1975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两部宪法中,私营经济都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个体经济和私人经济不仅在观念上受到种种批判,而且实际上受到排斥和打击。如在商业领域,完全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垄断,排斥个体商业和集市贸易。1968年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打击反革命经济主义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社员,一律不准经营商业。1968—197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三次发出通知,规定一切农村社队生产的、所有属于国家统购派购的产品,需要出售时,一律向当地商业收购部门交售,不得直接同商业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作交易;一切按规定不准上市的商品,一律不准上市;一切机关、团队、部队、企事业单位,一律不许到农村和集市贸易市场采购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不许用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物资换取农副产品。
   二、民营经济的初步发展时期(1979—1984年)
   改革开放实践中,传统所有制观念和政策的一步步松动是由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更加务实、更富弹性的政策所带来的结果。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大量“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回城,解决他们的就业门路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学家提出了应当允许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允许小商小贩从事长途贩运,以便为他们广开就业门路的建议。从1979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报告接受了这一建议。1980年上半年,中央专门召开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文件,鼓励和扶持待业人员自谋职业。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首次明确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10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在这些文件中,肯定个体经济在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满足需要、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宣布以下几项有关支持个体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与具体规定:肯定个体工业户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允许他们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如来料加工、自产自销等,发挥个体工业户生产经营灵活的特点;个体工业户所需原材料,属于计划供应的,由当地商业、供销、物资等部门根据统筹规划,一视同仁的原则,纳入计划,合理分配,并且同国营和集体单位一样享受批发价格。对于国家不供应和供应不足的原材料,个体工业户可以到市场上自行采购;个体经营户所需资金,自筹不足的、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个体工业户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三个不超过五个学徒;个体工业户的财产所有权、正当的经营活动和正当的收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以上政策推动下,个体工业得到了一定发展。到1984年底,仅个体工业从业人员已达38万人,个体工业产值达14.8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0.2%。
   当然,这一时期国家仅将个体经济定位在“补充”的地位,如1982年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个体经济的政策则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至于私营经济(按照中国有关规定,雇工在8人以上的称为私营经济,以下的称为个体经济),并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流通领域的个体经济的发展亦得到政策的扶持。1979—1984年间,国务院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个体商业的性质、对象、原材料、货源、资金、税收及个体工商业的经营范围、请帮手、带学徒、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合法权利和利益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发展个体商业的方针明确,政策具体,使个体商业发展较快。到1984年底,个体商业网点达到728.1万个,比1978年增加39.9倍。1984年,个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从业人员达960.7万人,比1978年增加35.7倍。1984年,个体经济商品零售额为323.7亿元,占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9.6%。
   而在农村,则对农业生产采取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分户包干,鼓励发展个体经营和家庭经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既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增加,又使这些剩余劳动力从潜在的形态变为明显的事实。正是在此背景下,出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从事某项专门生产(如农副产品加工、采矿)的专业户。
   三、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时期(1985—1991年)
   1979—1984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农村。中国农村以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长期使人们焦虑的农业生产,在短期内迅速发展起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要求为日益增多的农产品开拓市场,并满足农民对工业品、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不断增长的需要。这既对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以城市为重点全面开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并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论作为指导经济体制改革新的理论和模式。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是对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突破,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展开的阶段。在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探索中,民营经济获得了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于在个体经济发展中已开始出现的私营经济,学术界、政界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一些坚持计划经济的政治家、理论家惊呼,资本主义已经到处发生,要求加以限制和打击。对此,中共中央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私营经济在“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的保护下继续发展。198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这个文件在谈到私营经济的问题时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一种补充形式,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利的。1988年2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又进一步在法律上确定了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样,私营经济获得了与个体经济同样的地位。接着,国务院陆续发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个人调节税的规定》等三个行政法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亦开始办理私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私营企业从此名正言顺地从事生产经营。
   在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特别是在改革逐步形成的市场环境的有利条件中,个体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截止到1991年底,全国城乡有个体工商户1416.8万户,比1984年增加了486.8万户。其中个体商业777万户,占全社会服务业机构总数的90.2%。从业人员2258万人,比1984年增加955万人,增长42.2%。注册资金488.2亿元,比1984年增长3.88倍;户均注册资金3445元,比1984年增长2.2倍。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产值达782.2亿元,比1984年增长155.87%;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其他行业的营业额1798亿元,比1984年增长74.55%。全年商品零售额1525亿元,比1984年增长81.1%,占全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6.2%。
   私营经济亦得到稳步发展。1986年6月底,在全国个体工商户中,雇工8人以上的已有约4万户,到1987年底发展到11.5万户。1989和1990年由于宏观经济紧缩以及政策环境的变化,私营经济曾一度下降。之后,随着经济的回升,政策环境的改善,私营经济得到重新发展。到1991年底,全国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达到10.79万户,从业人员183.9万人,注册资金123.2亿元。注册资金占全国工商业企业注册资金总额的0.6%。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会对于私营经济的认可和政策的明确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为了避免政治风险及追求经济利益的诸多原因,当时相当多的私营经济戴着集体经济的“红帽子”,私营经济的实际发展要远远高于有关统计数据反映的情况。
   四、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时期(1992—)
   1992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了规范现实生活中不断增加的大量私营、个体企业,1997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合伙企业法》;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两部法规不仅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且也是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它们在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历史发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2003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一是从体制上进行保障,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二是放松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三是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它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适时修改宪法,完善相关规定,就是必要的。实际上,最近10多年来,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巨大发展和私有财产的与日俱增,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呼声不断,且日益高涨。2003年中共中央顺应民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提出: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上述宪法修正案。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对公有经济部门的改革策略,由原来的搞活每个国有企业转变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收缩国有经济的战线,国有企业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放手发展民营经济,实行“国进民退”。在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环境的双重推动下,近10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2002年全国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数达到49176个,比上年的36218个增加12958个,增长36%;2002年全国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总产值为12950.86亿元,比上年的8760.89亿元增加4189.97亿元,增长48%。与私营企业迅猛增长相反,国有企业出现萎缩,2002年全国国有工业企业29449个,比上年的34530个减少5081个,下降15%;2002年全国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为17271.09亿元,与上年的17229.19亿元持平。针对中国经济所有制结构“国”消“民”涨的趋势,中共中央的有关报告和决定指出: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综上所述,新中国民营经济的变迁经历了一个曲折的“之”字型发展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所有制结构由建国前的混合所有制日益朝着建立单一的公有制方向演进。经过1956年大规模公私合营后,私营经济在中国消失。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所有制问题上,纠正了片面强调“公”和“大”的观点,提出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此影响下,中国经济开始由单一的公有制逐渐向多种所有制演进,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社会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经验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只能是混合所有制结构。